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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人员须知:
                 
   一、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上访者不得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四、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欧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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